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
应当通报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