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6、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7、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