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撤销和合同欺诈有以下区别:
1、行为人的动机不同。
2、行为方式不同。
3、产生的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