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下列问题: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