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不宜调解结案。长期以来,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调解的意义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是,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案子虽然结了,事却未能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