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原则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2.庭前审查。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4.审理。
5.补充起诉。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6.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