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规定:
1.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6.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