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不同:
一、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三、主体地位不同。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