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1.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
2.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
3.收集录音录像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