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是法律概念,是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目的,为其指定监护人,待其履行监护职责。
据此,年龄超80的人,如果行为能力不存在任何瑕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没有必要为其指定监护人。
但是,如果为了预防以后其可能会出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问题,其本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亲友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防不测。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