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如下: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