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劳动法》所确认的劳动者,其因参加劳动而致伤残的后果,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只能接受《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的调整,因此不能提起劳动仲裁。罪犯不服监狱作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决定,可向监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狱管理局申请,这种程序也不是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