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