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和变化而转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前另有约定除外,否则是不视为共同财产的,因此更不能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