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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文件有误导性陈述的证券服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给予警告吗?

公司法务 2020-08-21 03:14 标签: 制作 文件 误导性 陈述 证券 服务 机构 负责 主管 人员 给予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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