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义务,有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该以公司的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的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企业融资租赁买车的开展模式其工作流程: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汽车融资租赁,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既可
企业公章管理注意事项: 1、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理。 建立公章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公章使用登记,合同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盖章,合同复印一份交财务,合同原件由专人保管。 2、公章带出公司,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领用人书面提出申请,领用、归还时签名写日期。 3、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
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需要向公司借款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符合规定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公司不得借款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
可以。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
工商登记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 (一)行为主体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 虚假出资的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二)行为欺骗对象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欺骗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 虚假出资行为的欺骗对象:本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是: 1、申报资料。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5、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
公司注册法人有风险。《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
可转债公司债券一般采用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是指卖方向买方支付股票,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过程。但股票交割也有很多种交割方式: (一)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三)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
《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但在债权人会议成立之后,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