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无偿合同不一定都属于单务合同。大部分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但是也存在例外的,如无偿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其受托人的义务跟有偿一样,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等;委托人的义务有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下情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房违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房屋转租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
出卖人的法定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付款条件变更一般是由于付款方式无效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和变更。注销和变更从受理之日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