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购房合同要注意: 1、注意确认出卖人信息。 2、注意明确贷款不成的约定。 3、注意明确相关费用由谁出。 4、注意注明计价方式与房款。 5、注意房产证的办理期限。 6、注意明确退房责任。 7、注意明确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8、注意确认物业管理事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
根据《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六、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1、追认的方式。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2、追认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提存量需要的手续: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专项培训,也未实际产生培训费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属无效约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需注意事项: 1、认真阅读认购书条款。 2、不要约定给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4、对于物业、房屋装修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在认购书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 1、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 2、看清土地性质是否出让和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 3、清楚房屋用途。 4、面积的约定。 5、贷款问题的约定。 6、交房问题等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
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除虚假交易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有效,虚假交易因为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购房合同具体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
交付质量不合格房屋是违约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二、严审对方主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四、合同内容要明确和完整。 五、审核合同的担保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