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是: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3)目的具有对抗性。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 (一)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
确认商铺的产权的方式有: 1、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
居间人的权利有: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口头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 (1)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2)无过错原则。 (3)违约责任的承担。 (4)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5)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 (6)关于定金。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
合同违约的损失范围的界定依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反担保质押合同首先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期间、质押权的效力; 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