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 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受赠人有以下情况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写解约合同首先需要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明原合同的签订日期即标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内容等等,最后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如下: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协商处理; (2)到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