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1、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租房协议书范本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3、住房用途。 4、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6、住房修缮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 8、转租的约定。 9、违约责任。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首先需写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对纸箱的价格、质量、包装要求及费用、交付、运输及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做出规定,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
变更合同中个别条款: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法律依据】 《
二手房合同违约责任需要注意: 1、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简单易定的日期; 2、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一一对应;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法院会依法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 4、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
工程合同范本内容: (1)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施工期,包括整个项目的开闭期和中间交付项目的开闭期; (3)工程质量保证期及条件; (4)工程造价; (5)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和支付; (6)设计文件和概算、提供技术资料的日期和方式; (7)提供材料和材料进入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两者的关系为: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也属于索赔范畴。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都应索赔。工程变更是前提,索赔是结果。但工程变更不一定都产生索赔,索赔也不一定都因为工程变更。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系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而形成。 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3.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