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没收款这样的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条件: (1)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个人借款的合同的订立: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包含双方详细信息,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4条对于违约金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附条件的赠与可以解除,条件赠予满足撤销条件的才能撤销。 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
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
银行合同到期辞职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的可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即可走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避免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三、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六、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
合同法违约金比例的限额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卖方擅自变更合同,变更行为不发生效力。 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若变更的内容对原合同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另一方可书面发函给对方,要求其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 若拒不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情形严重的,可据此解除合同。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签合同工程结算纠纷需要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