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2、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3、准备合同条款。 4、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5、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
合同约定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
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由于租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违约责任,并没有单独订立承租方可单独解除合同的条款,导致在承租方出现经营困难时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出现争议。“经营困难”并未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加以约定并加到合同条款中,双方也没有在出现纠纷后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解除合同,故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解除的情形。承租人想要解除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解除。 由于租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违约责任,并没有单独订立承租方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5、46、47条: “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当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约定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解除。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合同有效要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有缔约能力的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另外,他们成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
订立技术保密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保密的内容;协议的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保密公司应该支付的费用。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首先填写甲方(卖方)和乙方(买方)的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其次填写丙方(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号、注册地址、全国客服电话和联系电话。并了解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买方、卖方、居间方存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关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
装修合同到期未完工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看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有相关赔付或惩罚条款,那按照合同办理就可以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不履行合同,违约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