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可以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在国外协议离婚一定要自己回国才能办理。协议离婚不能委托办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物尽其用的原则。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
离婚协议中应当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的行使进行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分割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双方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 (2)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且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血亲关系无法解除,即使父子之间订立过书面的解除关系协议,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协议离婚时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