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负责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对施工材料、施工方法及实体质量随时进行抽查。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令其停工或返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挂靠行为是不合法的,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划分:隐蔽工程验收包括水路、电路、防水、阳台垫高、吊顶、包管等,由客户、工程监理、施工负责人参与,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抹灰层与基层之接必须粘结牢固,应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房屋涂料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等等。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建筑工程通过验收后进入质保期,一般情况下在此期间是不需要再次进行验收的。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主要如下: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等。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合同工程质量要求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在工程建筑时工程质量的管理方法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
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申请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
开工程款发票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或向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农村拆围墙政策是必须在合法的建筑区域红线之内。建围墙属于在土地内构造永久性建筑的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流程是: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 2、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 4、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