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监护人职责: 1、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告知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3、坚守岗位,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4、在焊割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 5、备好适用的安全带、安全绳、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挡等),做好安全准备; 6、发现施工人员违反《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
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1、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 2、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4、工程完成后的质量管理。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措施: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大力推进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2、工作目标。 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分步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促使施工企业自觉贯彻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主要内容。 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覆盖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有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来完成。
国家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适用电等级为10kV及以下。 三、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四、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
桩基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限;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
除了下面列举的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外的因素基本上不会影响工程质量。 一、人的素质; 二、机械设备; 三、环境因素; 四、安全因素。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地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 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1、2、3、4级。 2、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 4、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 5、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