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监理机构工程质量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比例规定是: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土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 1、柱基、基坑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2、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3、填方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4、填方和柱基、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密实, 5、土方工程的允许偏差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1、开工前检查。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2、工序交接检查。对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检查。 3、隐蔽工程检查。凡是隐蔽工程均应认证后方能掩盖。 4、停工后复工的检查。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要复工时,应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5、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
工程质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程序: 1、承包人自检; 2、共同检验; 3、重新检验; 4、工程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是监督人员必须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版内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 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