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写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是谁。 二、写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三、写明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四、写明质量保修责任。如: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制品基本要求: 1.含水小于等于12%(胶拼件材含水率8-10%)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2.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 3.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生腐朽。 4.造型结构,各龙骨间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要求。 5.框架应采用椎头结构,细木工板及类似材除外。 6.表面光滑,无毛刺和明显钉痕,采用贴面
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结构。结构是房屋的骨架,其质量好坏至关重要,但实践中却因其验收的难度而购房者所忽视或放弃。 2.平面布局对照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平面图,检查房间的结构是否与图纸一致,房间的面积、跨度、长宽是否合理;卧室、起居室、门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布局是否合理;门窗位置、生活动力结的设置是否过于曲折,是否影响家具的摆放。 3.层高。住宅层高较理想的高度应在2.8米-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市政工程验收规范主要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
工程质量标准内容的规定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
在我国工程质量按照施工过程控制分为施工准备控制、施工过程控制以及竣工验收控制三类。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
工程违约金上限是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主要包括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等内容,相关规定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具体措施如下: 1、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2、对施工队伍及人员控制; 3、施工准备的检验和监理; 4、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审批;等等。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工程质量划分标准一般遵循国际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