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管理规定和办法。 2、施工人员应该着装上岗,工作服要求干净、整洁。 3、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管理、应服从物业、治安保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4、施工应控制粉尘、噪音、污染物、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破坏等等。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油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清漆。 1、施工前选择好油漆材料品种、颜色,做好基层处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和遍数要求施工,保护好成品完全干燥后进行验收。 2、木纹清晰、棕眼刮平,无钉眼外露,表面平整光滑。 3、裹楞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4、颜色均匀一致,刷纹通顺。 5、不得有脱皮、漏刷泛锈。 6、装饰线分色线偏差≤2mm(钢直尺)。 7、干实
建筑工程纠纷有下列处理方式: 一、和解。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 二、协调,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 三、仲裁。
建设方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一、充分做好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做好建筑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三、对工程项目现场的人员控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要对全场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障工程质量的提升,使工程发展朝着一个方向努力。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3条,建筑活动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质量鉴定。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 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 3.成品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 4.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56条,建筑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有什么: (一)、具体质量目标。 (二)、质量控制机构和创优规划。 (三)、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 (四)、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五)、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五项控制。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工程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
安全监护人就是安全员,就是指负责公共场所安全的人员,包括排查、维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场、车站、学校超市、矿山、金属化学、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
建筑工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