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公开卖车位是否违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车位分为专有和共有两种不同的性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专有车位产权应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专有车位可以出售、出租或赠送。 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收购与兼并的区别: 1、所触及目标的数量不同。通常企业收购,被收购企业仅为一个;而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可以是一个,也可以同时是多个。 2、所购买权利的性质及其程度不同。企业兼并,购买的是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并且是全部产权;而企业收购,购买的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既可以是全部股权,也可以是部分股权。 3、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兼并的结果是被兼并企业消亡,兼并企业续存。 收购的
土地承包合同诉讼时效为20年。 《民法总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合法,但是要补办。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
建筑工程合同范本内容: (1)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施工期,包括整个项目的开闭期和中间交付项目的开闭期; (3)工程质量保证期及条件; (4)工程造价; (5)项目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和支付; (6)设计文件和概算、提供技术资料的日期和方式; (7)提供材料和材料进入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法建筑可以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三是参考资料。 招标文件的具体组成要素有: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 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的限制。 二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济宁农村拆迁补偿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济宁农村拆迁相关规定》的规定进行。 相关规定如下: 《济宁农村拆迁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一、签订工程合同前的准备 1、建筑公司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了解其诚信、履约能力。 2、公司经办人参考有关合同文本底稿,并结合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确认合同条款。 3、工程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数量; (3)质量、质量标准、异议期、质保期;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3%有规定。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