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里的钱是可以取出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个人社保清理结算可以取社保卡里的钱,但是仅限于职工个人所交纳的那部分。 社保是可以累积缴纳年限的,现在也可以异地流转,如无必要,还是不要结清结算的好,否则以前所缴纳的年限就清零了,以后再缴纳就是重新开始。
两者的区别包括:第一、概念不同: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仅包含养老保险等五个险种,但五险一金还包含有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包含社保。 社保就是我们日常说的五险,五险一金只是比社保多了一个公积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
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办法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态度,理智处理。 2、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
风险投资存在两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一是,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风险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此类风险又称为隐藏的行为,将导致道德风险。 二是,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风险。 既包括客观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对称信息,也包括主观方面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失败的风险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资本金。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 非破产清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性。 一般在资金投入后都会规定一个最低的资金滞留期,往往都约定三年内风险投资人股权不得转让。
在签风险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 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 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所谓的《风险投资协议》是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消费者权利维护可以通过:1.直接到所消费的地点,和商家理论,求得一定的说法。 2. 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由消协的调解员代表消费者与商家进行谈判。投诉的方式多样,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不会出现矛盾。 但花费时间周期会相对较长。这是目前而言最便捷的一条途径。 3. 向法院提出诉讼,交由律师全权负责。 4.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5.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另外,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法人诉讼时效是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特点包括: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行为人撤回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