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承认劳动关系:如果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以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
工伤保险等级待遇支付流程: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会保险局审核; 2.社会保险局为工伤(亡)职工计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
包括下列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二、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70%,六级为60%。 三、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进入新的用人单位之后是需要新单位社保补缴的。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员工主动提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若是受用人单位逼迫,不得已“主动”辞职,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员工是因为自身原因则,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和赔偿金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
在厨房工作,虽然说温度可能会达到35°以上,但是很多的厨房里都是有风扇或者空调之类,将室内工作温度降到33度以下,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高温补贴;否则,厨房职工可以提交申请书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用工时间确定,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如下: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假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才可以解除;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