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二次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在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5日之内进行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本人、家属提出向当地社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而申请的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为医院诊断书和伤员的人事资料等,与第一次工伤鉴定提交材料相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
6级工伤鉴定规定: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等。有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 2、自愿原则。 3、合法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4)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 (5)时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法律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
劳动关系主体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认定一般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有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
流程如下: 1.申请登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2.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对劳动者没有特别的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地和注册地不一致对员工个人来说根本就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而且公司的这种做法也并不违法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