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且饭店要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由于各个地区的夏季的炎热程度不一样还有夏季的到来的时间不一样,所以在高温费开始发放时间的问题上各省也是不同的,一般是六到九月。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无论什么用人单位雇佣童工都是犯法的,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程如下: 1.受伤员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2.向设区的市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3.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4.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不符合办理规定,
流程如下: 1.调解申请。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调解请求。 2.案件受理。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
劳动合同变更时,一般是不会有补偿的。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代通知金指的工资标准是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在我国工伤鉴定十级赔偿有以下列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终止,或者是职工本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主要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