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
因车祸导致心脏病加重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设施标识错误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标识错误致人损害的,属民事赔偿范围,可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属民事赔偿范围,可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
申请国家赔偿律师的选择是自己的案件涉及诉讼或者国家赔偿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不是必须要委托律师的。 律师代理案件可以代收有关赔偿费用,但是要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委托的权限办理,有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到委托人的利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
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申请国家赔偿最高金额的规定是: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范围包含以下: 1、财产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除了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消费者主张赔偿可以不以损失为前提。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向生产者、销售者
侵害姓名权的形式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
法院错判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