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的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因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
头部轻伤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费用: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头部刀伤轻伤司法鉴定的原则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
旅游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
公民死亡后权利消灭,故死人没有肖像权。但是其肖像、姓名等仍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其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由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
打架装病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因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应当自行承担,可以让他进行民事起诉,如果对方拒绝起诉就不再交涉,或者到法院后对他的伤情和正常的康复期申请复核鉴定;到时候通过鉴定只会给到医学上证实的医疗期的费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与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不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如果饲养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