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有: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公平适用原则。适当限制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1、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
1.名誉权 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2.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
侮辱诽谤自诉案件的法律条例: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无故被打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赔偿费用。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户外旅游景区与游客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地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只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才会给予伤残补助金。 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达到十级伤残(最低等级)。 对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眼睛受伤司法鉴定的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眼睛工伤鉴定不能作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