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工伤9级赔偿标准是9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刑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赔偿损失,可以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货物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签订时间等等。 1、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 2、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乙方赔偿甲方的各项费用、赔偿方式等。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违约责任。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10年是不对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即赔偿请求人在加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等等。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具体如下: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
诉讼可以中止,可以延长,但是两年期限一过,就没有任何再提请的权利了。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即为消灭时效。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应当依法处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如果造成轻微伤,应当对打人者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并且判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
如果自己鼻子被打骨折,可以报警,申请伤情鉴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斗殴过程中造成双方伤害的,彼此对对方的伤害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打架致人骨折,需赔偿受伤一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数额,若构成伤残等级还有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