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辩解时,应当根据规则原则,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且已经尽了作为医者的最大义务。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过失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医疗过失鉴定应当由专业医师进行; 2、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3、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等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下: 1、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2、医疗质量存在问题; 3、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等等。 解决方法如下: 1、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2、加强病历质量管理; 3、加强医疗操作常规制度的培训;等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有下列类别: 1.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2.违法就是过错。 3.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7条,医务人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谁支付的情形如下: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
第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 第三、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 第四、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第五、尊重法院的审理程序和秩序。医患双方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予以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
医疗纠纷协议有效吗:是有效的,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内容也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 ⑴ 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 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5.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