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方式如下: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 1、植物人状态。 2、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3、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4、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这实际上是要求死者家属提供丧葬费用的证明,并且按照证明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医疗过失行为有: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
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关于行政责任,包括对于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包括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其依据是:《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
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推定过错、无过错原则为例外。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对于民事赔偿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于刑事责任《刑法》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报案;对于请求行政处罚的,应当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
对首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其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