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个人借贷时,主要注意以下事项: 1、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的用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 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无效。 因此,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不法活动时,出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常识: 1、民间借贷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问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
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对方找人模仿笔迹,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欠款人下落不明,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原债务人仍应继续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规范的借条的书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网贷利息高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利息最高是24%。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欠款协议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限为3年;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从拒绝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欠钱不还没写欠条应当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欠钱的相关证据,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欠债不还不能找父母要,这既是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规定,同时也是道德的要求,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明确; 事后再追及到其他人身上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这种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