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个人承包者是可以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
征地拆迁计划书应包括: 1、征迁准备阶段; 2、宣传动员阶段; 3、勘察核实阶段; 4、征地拆迁阶段; 5、资金兑付阶段; 6、拆迁安置阶段; 7、工程建设阶段; 8、服务协调阶段; 9、竣工通车阶段; 10、验收总结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 1、一类土地:土地补偿费:55120元/亩;安置补助费:82680元/亩;综合补偿:137800元/亩。 2、二类土地:土地补偿费:43400元/亩;安置补助费:65100元/亩;综合补偿:108500元/亩。 3、三类土地:土地补偿费:35480元/亩;安置补助费:53220元/亩;综合补偿:88700元/亩。 4、四类土地:土地补偿费:314
河南修铁路征地补偿具体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
进行土地抵押需要准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土地授权书,身份证,银行出具的抵押材料,以及土地证、地上物的房产证明等。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工业、科教、文体类等综合用地的产权,一般情况下为50年,到了年限以后,可以去办理续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
工业、科教、文体类等综合用地的产权,一般情况下为5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使用权属于一种承包性质。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条件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
别墅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依据以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年限5年到期,属于住宅建设用地的会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的,提前申请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