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
土地使用纠纷解决有以下方法: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他人冒领自己补偿款的情况下,一般要直接提起行政,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 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
土地使用权租金评估办法如下: 1、市场比较法; 2、收益还原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
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先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召开村民会议,将补偿费下发到农民个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
50年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到期了,如果国家没有收回的话,使用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如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想作废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收集合同无效的证据,证明合同无效,以此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
重庆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的程序如下: 1、承包方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