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4、补偿标准不一致。 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到期继承是不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遗产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的,1.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开发商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
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缴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
办土地使用证: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存在,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进行征地的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3、征地审查。 4、征地审核与批复。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拆迁的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拆迁许可。 3、进行拆迁宣传
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的亮点: 1、首次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3、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的办法: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