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还能分房屋拆迁补偿款要根据房屋的性质及拆迁政策而定。 私有住宅的拆迁补偿,只给予房屋产权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在离婚后已经属于一方的,那么拆迁补偿款只能给到房屋产权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房屋是公房,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要确定由哪一方使用居住,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所以在公房拆迁补偿的时候,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等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停产停业损失实质上是房屋所有权人损失,对于实际承租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请求权依据。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承租人递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一般情况下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其主要的标准在于看外嫁女的户口是不是落在被征收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如果户口已经从原地区迁出,落在了被征收的村集体里,那么这个外嫁女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同理可知,如果外嫁女原所在地村集体征收拆迁,外嫁女虽然嫁出,但是户口还没有迁出,那么这个外嫁女也是能领取征收补偿款的。 【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征收人与其他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2、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征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征收人所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征收协议无效。
对于房屋动迁后媳妇是否有份,主要看动迁的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之后再进行动迁,媳妇就有份。 如果不是共同财产,要看具体征收政策及最终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考虑媳妇人口因素,如果考虑了相关人口因素,则有份,否则也没有份。
一般情况下商铺拆迁时,商户是有补偿的。 商户如果在合同期内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修费等补偿,具体要根据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而定。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
关于动迁房家庭内部分配,如果是私房,首先,要看补偿之前该被征收房屋是归谁所有。如果是个人所有,那不涉及到分配问题,应当归房屋的产权人所有。 其次,如果该房屋是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那么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即可。 再次,如果该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那需要协商处理,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那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如果房屋是公房或者该地区有特殊的关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
他处有房认定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在共同居住人认定中,他处有房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达到标准的,也视为他处有房。 第二种、在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经济适用房认定中,他处有房既包括福利性住房,也包括非福利性住房。
承租的房屋征收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直接要求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等损失。 若房屋租赁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房屋征收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