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给人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农业委员会申请补办。属于原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丢失的,则不需要补办,可以直接申请重新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只有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就合法,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未分配过宅基地的,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宅基地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应告知其补办相关宅基地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
征地补偿协议复议的相关规定有: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
征收土地产生的补偿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
对于没有协议的话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权利,但是有协议的规定的话房屋还是应该属于房屋建造者的。要结合自身的相关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1、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2、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4、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5、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征地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买卖宅基地不合法,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个人是不能买卖的,但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而且只能在本村的村民间进行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拆迁房屋时,公房承租人能取得拆迁补偿款吗。公房承租人也应享受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明确征收时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但是房屋被征收势必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生活、经营; 不可否认,承租人是征收行为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征收补偿旨在保障相对人的正常生活、经营,因此公房承租人也应享受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