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了被无效是可以的,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国外著名商标是不能够抢注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仅在中国大陆受保护。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
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自然人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
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包括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抢注商标宣告无效的后果是注册商标宣告权利失效,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
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是提出申请文件及经过产权局审查批准。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
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 2.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 2.受理、转送文件和答辩。 3.审查和听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
b站个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3)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
国内专利申请增长的规定: 一、准备申请文件; 二、提交材料; 三、接受国家专利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发放意味着专利的申请正式进入审批流程; 四、缴纳申请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商标被抢注收购案的补救措施为: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型贸易壁垒是国外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