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3)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4)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代理商标业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
商号(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如下: 一、功能和作用不同。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二、表现形式不同。 三、使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
商标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著作权的特点: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要求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
采取下列措施应对: 1.研究对方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如能申请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无效申。 2.将双方的技术进行对比,了解自己是否侵权。 3.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先用权情形。如果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4.如果构成侵权,看自己是否符合法定的免除赔偿责任条款。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3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
一、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
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算起。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