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产权的查询: 一、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件。 二、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地产产权的来源。 三、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不能买的产权不明房屋: 一、小产权房。 二、违规违章买卖的房屋。 三、“声明”缺失的不买。 四、抵押查封的不买。 五、转让条件不符的不买。 【法律依据】
预告登记费需要的钱是,需要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即可。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自己打印。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房屋会被查封的情况是: 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系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系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下列情形适用双倍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依据】 《合
房屋预售需要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新房找开发商,投诉可以找以下单位:消费者协会、质监局、建设委员会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子交完首付能退,但是不能随意退房,要符合条件,比如:延迟交房、规划变更、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开发商把房子作抵押等等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
流程如下: 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2.办理按揭贷款。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
买房出资证明: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等等。根据购房条件的要求,购房可以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因此,在收集买房出资证明时,需要按照出资方式进行收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
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处理方式是,一种是在一定期限内,购房者不退房,而开发商应该按日支付违约金;还有一种是购房者退房,开发商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协商未果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