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土地使用证是需要办理的,没有土地使用证是无法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
买房子是要查看土地使用证的,建议不要买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我国法律规定,房屋销售必须要五证齐全,土地使用证是相当重要的证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
借款人办理了他项权证后是要交给抵押权人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 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满五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依据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房产公证书的内容如下: 1、公证名称;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公证事项; 4、公证内容等。
二手房过户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房屋转租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障性住房包括: 一、经济适用房; 二、廉租房; 三、公共租赁房; 四、定向安置房; 五、两限商品房; 六、安居商品房。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房屋买卖契约的法律效应:在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下,不属于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房屋买卖契约均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但仅限于债权关系,经过房屋过户后,才真正实现了物权的转移,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
房屋买卖中介责任有: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
在我国他项权利是的意思: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房产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